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債 權 人 熱海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佳民
債 務 人 江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門牌號碼礁溪鄉○○路241號5樓之5熱海大樓,經成立熱
海大樓管理委員會,依管理委員會規約第11條規定及內政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文明,債務人應依約按年繳交管理
費,惟債務人自98年1月起至100年12月止,共積欠3年管理
費,總計30,000元,債權人屢次催收管理費,債務人仍不置
理,尚積欠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