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73號
ILDV,101,司促,4773,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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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務 人 陳芃萱(原名陳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⑴「信用卡」貳拾壹萬貳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
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⑵「現金卡」壹拾貳萬叁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貳
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⑶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案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
信用卡使用,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嗣後案外人將上開債權讓與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翊豐公司),翊豐公司又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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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