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610號
ILDV,101,司促,4610,201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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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劉仲奇

侯文玲

劉松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仲奇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松輝、侯
文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
金183,04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
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劉仲奇自民國101年4月3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45,15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劉松輝侯文玲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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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