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芷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芷菁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
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
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支付命令,以促其清
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52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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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芷菁 130│自民國10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212532│0000000000│05月28日起 │ │ │
│ │元 │7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芷菁 130│自民國101年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1年06 │
│ │212532│0000000000│06月27日起 │ │月27日起至清償│
│ │元 │7 │ │ │日止,按月依50│
│ │ │ │ │ │元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