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9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務 人 張瑞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伍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預定年
利率百分之十二固定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720,000元
,且簽立借款契約書乙紙,依契約約定前1期按年息百分之3
計息,第4期起按年息百分之12計息,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
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