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
債 權 人 昌明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胡嬿玉
債 務 人 陳小琪
陳仕偉
一、債務人陳小琪、陳仕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小琪與陳仕偉前委由債權人車行維修車牌號碼2220
-YG之車輛,此有維修單為憑,經債權人多次向債務人請求
清償上開之債務,債務人均藉故推託,其後竟避不見面,置
之不理,毫無支付報酬之誠意,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
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