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被 告 劉少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黃裕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劉少棋、黃裕盛因本院審理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強盜
等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李○○(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