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489號
ILDM,101,簡,489,201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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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騰祥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
字第2071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騰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 被告因細故,即出示氣體動力式槍枝,並出言恐嚇被害人, 甚至尾隨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之心理恐懼非輕,暨其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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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