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9年度,8號
SLDV,99,保險,8,2012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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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8號
上 訴 人 王春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眾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陸
仟壹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零玖拾壹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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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