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余進成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被 告 陳金雄 陳玉慧 陳久男 高玉珠 陳連財 陳麗華 陳美華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 陳連發被 告 何阿春 何春慶. 陳何照子 何春慶.訴訟代理人 蔡阿梅被 告 陳呂嬌 陳榮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因被告何阿春、陳何照子均已拋棄繼承,請原告再行就何春慶陳報承受訴訟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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