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1年度,1號
SLDV,101,重訴更一,1,201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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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余進成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被   告 陳金雄
      陳玉慧
      陳久男
      高玉珠
      陳連財
      陳麗華
      陳美華
兼上列四人
共同訴訟代 陳連發
被   告 何阿春  何春慶.
      陳何照子 何春慶.
訴訟代理人 蔡阿梅
被   告 陳呂嬌
      陳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因被告何阿春陳何照子均已拋棄繼承,請原告再行就何春慶陳報承受訴訟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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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