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98號
SLDV,101,重訴,298,2012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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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彥
被   告 駿陞成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江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為被告駿陞成企業有限公
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江俊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八號清償借款事件,為被告駿陞成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 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及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駿陞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駿陞成公 司)之代表人田森焙已於起訴後死亡,駿陞成公司現無法定 代理人為訴訟行為,爰聲請選任駿陞成公司之股東即本件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江俊德為駿陞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三、經查,被告駿陞成公司之代表人即唯一之董事田森焙已於民 國101 年8 月15日死亡,有田森焙個人基本資料及駿陞成公 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堪認被告駿陞成公司現已無代表人 代表該公司應訴,自有依上開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經本院審酌江俊德為被告駿陞成公司之股東,且為本件借款 之連帶保證人,有上開變更登記表及原告提出之借據及授信 約定書(均影本)可佐,由其擔任本件被告駿陞成公司之特 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原告之聲請,選任江俊德為本件 被告駿陞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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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陞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