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48號
SLDV,101,訴,748,2012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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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8號
原 告 劉愛玲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
被 告 詹光裕

詹凱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蘭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本件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18日下午3 時現場勘驗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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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