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Jessica Kuo(郭晶晶)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王裕德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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