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周惠美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壹仟伍佰捌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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