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91號
SLDV,101,補,691,201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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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尚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皓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零肆萬陸仟貳佰壹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
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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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