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90號
SLDV,101,補,690,2012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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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尚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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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