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69號
SLDV,101,補,669,2012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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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Rhydian Vaughan即鳳小岳

訴訟代理人 鍾亦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靜慧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係為否認
被告所主張對於契約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被告
所主張契約權利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169 號裁
定參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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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