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67號
SLDV,101,補,667,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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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美俊陳美龍、陳秋
華及陳俊良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萬肆仟柒
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伍佰
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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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