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62號
SLDV,101,補,662,201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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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高銘偉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琬卿汪怡萱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捌拾捌萬玖仟肆佰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被告李琬卿未給付暨違約金部分:799,400元
㈡給付扶養費至女兒高霈柔成年為止部分:10,000元×109 期(
起訴日即101 年5 月31日至女兒高霈柔成年即110 年7 月12日
止,以每月15日為1 期)=1,090,000 元。
㈢合計:799,400 元+1,090,000 元=1,889,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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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