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劉芳蓁
被 告 坤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見明
被 告 曾素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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