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12號
SLDV,101,補,612,201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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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姚吳靖汝


被 告 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啟良
被 告 王興
柯智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雅虎數位行銷有
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如系爭僱傭關係存在,則原告即享有定
期受領薪資之利益,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
,原告係民國65年9 月出生,自101 年6 月1 日起訴時算至65歲
法定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原告陳報其10
0 年度之基本年薪為新臺幣(下同)116 萬2,781 元,故訴之聲
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壹佰陸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
元(計算式:1,162,781 ×10=11,627,81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拾壹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又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此部分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伍
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另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王興及柯智婷
連帶給付慰撫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壹萬零玖佰元。準此,本件合計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捌仟
零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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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