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翁源水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 告 國立國父紀念館
法定代理人 王福林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複代理人 莊士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福林為被告國立國父紀念館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即明。二、經查,本件被告國立國父紀念館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曾坤地, 嗣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1 年4 月26日代理人變更 為王福林,有行政院101 年4 月26日院授人組字第10100341 18令函影本可稽。參諸前揭說明,自應由王福林為被告國立 國父紀念館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