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1年度,15號
SLDV,101,破,15,201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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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羅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
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
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
產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零柒拾陸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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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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