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吳亨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擎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擎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擎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擎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擎亞國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 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三、經核,擎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 國101 年8 月23日士院景民司成101 年度司司字第267 號函 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指定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擎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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