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526號
SLDV,101,司催,526,201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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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博特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遺失聲請公示催 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 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 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 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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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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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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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博特利環保科技有限│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AB0000000 │未記載 │
│ │公司 沈德明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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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特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