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宏寬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 陳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因聲請狀內未記載法定代理人
。
(四) 陳明請求利率為何。
(五) 具狀敘明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究為債權人或是訴
外人,債權人究為何人;並請重列聲明,因聲請狀內之
記載前後矛盾。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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