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421號
SLDV,101,司促,16421,201208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曾仁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