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1年度,56號
SLDV,101,事聲,56,2012080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林俊良
法定代理人 林士堯
      黃麗華
相 對 人 王崧驊
兼法定代理 王棋詠

      金孝花
相 對 人 周子鈞
兼法定代理 周志華

      徐鶴玲
相 對 人 顏劭宇
兼法定代理 顏志成

      周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王祺詠」、「法定代理人金孝花」、「法定代理人周志華」、「法定代理人徐鶴玲」、「法定代理人顏志成」、「法定代理人周麗珍」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王祺詠」、「兼法定代理人金孝花」、「兼法定代理人周志華」、「兼法定代理人徐鶴玲」、「兼法定代理人顏志成」、「兼法定代理人周麗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