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0年度,3號
SLDV,100,重訴更一,3,20120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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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碧根
即 原 告
戚陳美娥

陳徐秀
陳榮源
陳泰宏

陳泰志
陳愛珠
陳愛真
陳朝木
陳張秀
3樓
陳建廷
陳俞吟
陳重榮
4樓
陳俞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壹萬
伍仟伍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
壹萬零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
(一)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32 地號土地:
20,500(99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元/ 平方公尺)×137
(平方公尺)x1(權利範圍)=2,808,500元
(二)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35 地號土地:
20,500(99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元/ 平方公尺)x 893
(平方公尺)x1(權利範圍)=18,306,500元
(三)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59 地號土地:
20,500(99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元/ 平方公尺)×1,16
1 (平方公尺)x1(權利範圍)=23,800,500元
(四)合計:2,808,500+18,306,500+23,800,500=44,91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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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