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40號
SLDV,100,訴,640,201208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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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明豐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零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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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