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37號
KLDV,101,補,237,2012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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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王達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7
萬0,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502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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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