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705號
KLDV,101,司促,8705,201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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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益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元,約定自92年5月16日起至95年5月1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8月21日止累計113,058元未給
付,其中50,440元為本金、62,596元為利息、22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1年8月21日止累計116,967元未給付
,其中47,241元為消費款、66,126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益詮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0440 │ │8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益詮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7241 │ │8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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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