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717號
TCDV,90,訴,3717,20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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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一七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奇師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金 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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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