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646號
TCDV,90,訴,3646,200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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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四六號
  原   告 台中縣梧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協
  送達代收人 蔡文發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廿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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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