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004號
債 權 人 綋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志雄
債 務 人 盈萬里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焦堃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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