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464號
TCDV,90,訴,3464,200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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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三四六四號
  原   告 興世亞混凝土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 爾
  法定代理人 林志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年九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文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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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世亞混凝土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