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455號
TCDV,90,訴,3455,200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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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五五號
  原   告 聯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錦泰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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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佑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