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699號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 務 人 朱麗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1年3月24日止,積欠電信費用
共計新臺幣14,705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
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