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345號
KLDM,101,訴,345,2012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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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周吉
輔 佐 人
即被告胞兄 周賴良
輔 佐 人
即被告胞妹 賴淑美
指定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周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賴周吉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 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重罪,復有精神病史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1 年9 月5 日),前 述「所犯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精神 病史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羈押原因及其必要 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101 年9 月5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懿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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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