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崇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執聲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崇樹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崇樹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 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刑,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 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 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 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若應併合處 罰之數罪,僅其中一罪所宣告之刑經執行完畢,尚有迄未執 行或迄未執行完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 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 臺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78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照。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 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 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亦有最高 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 號、86年度 台抗字第47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鄭崇樹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 號1至2 號所示之罪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 度基簡字第201號、第69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附表:受刑人鄭崇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 竊 盜 │ 竊 盜 │ │
├────────┼────────┼────────┼────────┤
│ 宣 告 刑 │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2月5日 │ 101年2月4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161號 │偵字第1987號 │ │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1 年度基簡字第│101 年度基簡字第│ │
│事實審│ │ 201號 │ 694號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3月5日 │ 101年6月29日 │ │
├───┼────┼────────┼────────┼────────┤
│確 定│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1 年度基簡字第│101 年度基簡字第│ │
│判 決│ │ 201號 │ 694號 │ │
│ ├────┼────────┼────────┼────────┤
│ │判 決│ 101年4月9日 │ 101年7月3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
│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 │
│ │執字第1177號(已│執字第2092號(尚│ │
│ │入監執畢出監) │未執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