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067號
TCDV,90,訴,3067,20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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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下同)九十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台中市○○路七八之六號二樓開設「美顏品味生活館」擔任 經理之職,被告甲○○則是美顏品味生活館之美容師,從事油壓護膚之工 作,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原告隅到該館消費並指定由被告甲○○服 務,原告在消費時,被告丙○○趁機告知「被告家中缺錢,而向該店借錢 簽約二年」等語,被告丙○○並趁機向原告遊說,請求原告幫其贖身三十 六萬元,被告又極力鼓吹、推銷VIP卡,KING卡及SPA等會員卡 ,原告應允購買VIP卡一張、KING卡三張及SPA卡一張共價四十 六萬元,但所得到之各卡均係被告丙○○以假名「黃韋竣」名義製成各卡 ,故所謂之會員卡均係偽卡,被告甲○○(假名為陳美薇,原告在消費期 間被告均以假名行之,故原告僅知其人為陳美薇而不知其真名為甲○○) ,又以母親開刀急需用錢為由,要求原告買出場十天,費用共計十五萬元 ,以上三項均是被告設詞巧取詐偽,使原告陷於錯誤因失察而受騙,事後 經原告發覺受騙而向被告索討,據被告丙○○供稱三十六萬元贖身費已還 店,十五萬元母親醫療費用隨時可還,四十六萬元會員卡費要待公司方面 撥下來即可返還。
(二)以上三筆款項均是原告以現金支付,由被告丙○○經手收取,既經被告承 認事實之真實,乃為不爭之事實,被告之領受該款係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 係屬不法取得,並無法律上之原因,致使原告蒙受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 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返還責任。 三、證據:提出錄音帶譯文影本一份、VIP卡、KING卡及SPA卡影本一份 、簽帳單影本八份、名片影本一份、戶籍謄本二份、錄音帶一份、繳費 單影本二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年度議字第七九0號處 分書影本一份等物。
乙、被告甲○○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一)原告請求返還之金額,均為被告丙○○所收取,被告甲○○分文未受,並 未受有任何利益。又依據原告主張之事實觀之,本件應係原告與被告黃敬 翔間之糾紛問題,與被告甲○○無關,且原告與被告丙○○間應係出於買 賣關係而受有利益,亦與不當得利之要件,不相符合。 (二)否認原告之主張。
丙、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否認原告之主張,我們公司沒有原告所稱之「出場費用」、「贖身費用 」,至於會員卡部份原告係向多家分店所申辦,並非全部向本店購買, 本店僅係原告申辦之最後一家,辦卡係原告自願,被告丙○○並無強迫 之意,而電話錄音之內容係因原告多次到店裡吵鬧,逼不得已才告知願 與店裡接洽看看之安撫話語。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係位於台中市○○路七八之六號二樓美顏品味生 活館之經理,被告甲○○則是美顏品味生活館之美容師,從事油壓護膚之工作, 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往消費並指定由被告甲○○服務之際,被告 丙○○趁機告知被告甲○○家中缺錢,而向店內借錢簽約二年,並遊說原告幫被 告甲○○支付贖身費三十六萬元,同時又極力鼓吹推銷VIP卡、KING卡及 SPA等會員卡,原告應允購買VIP卡一張、KING卡三張及SPA卡一張 ,合計四十六萬元,但所得到之各卡均係被告丙○○以假名「黃韋竣」名義製成 之偽卡,被告甲○○另以母親開刀急需用錢為由,要求原告購買出場十天共計十 五萬元,被告丙○○設詞巧取詐偽,使原告陷於錯誤因失察而受騙,事後經原告 發覺受騙而向被告索討,據被告丙○○供稱三十六萬元贖身費已還店,十五萬元 母親醫療費用隨時可還,四十六萬元會員卡費要待公司方面撥下來即可返還,上 開款項原告均以現金支付,並由被告丙○○經收,被告丙○○甲○○以不正當 之方法取得前開款項,致使原告蒙受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 規定,請求被告丙○○甲○○負連帶返還責任。被告甲○○則以原告請求返還 之金額,均為被告丙○○所收取,被告甲○○分文未受,並未受有任何利益。又 依據原告主張之事實觀之,本件應係原告與被告丙○○間之糾紛問題,與被告甲 ○○無關,且原告與被告丙○○間應係出於買賣關係而受有利益,亦與不當得利 之要件,不相符合,否認原告之主張等語,資以為辯。被告丙○○則以美顏品味 生活館並無原告所稱之「出場費用」、「贖身費用」項目,至於會員卡部分係原 告先後向多家分店所申辦,並非全部向本店購買,本店僅係原告申辦之最後一家 ,辦卡係出於原告自願,被告丙○○並無強迫之意,而電話錄音之內容係因原告 多次到店裡吵鬧,逼不得已才告知願與店裡接洽看看之安撫話語,另否認原告之 主張等語,資以為辯。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 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甲 ○○之贖身費用三十六萬元係被告甲○○向其所借等情,則原告與被告甲○○間 就前開三十六萬元部份,係屬借貸關係,被告甲○○取得系爭款項係本於借貸關



係而取得,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原告以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甲○○返還,於法未 合,洵屬無據;又原告主張被告丙○○要求代墊出場費十五萬元,表示日後退還 等情,原告所述縱係屬實,則原告代墊出場費部分,顯係基於原告與被告丙○○ 間之委任關係或借貸關係而來,被告丙○○受領系爭款項並非無法律之原因,且 被告丙○○否認要求原告代墊出場費之情事,原告對此亦無從提出相關事證以實 其說,自難信為真實;另原告主張被告丙○○告知申辦會員卡愈多,退費愈快, 原告始申辦四十六萬元之會員卡等情,原告並未能舉證說明被告丙○○有何詐欺 脅迫申辦會員卡之情事,則原告既出於自願而申辦多張會員卡,對於退費與否之 問題,即屬原告與被告丙○○所屬之美顏品味生活館間之約定事項,被告丙○○ 取得原告申辦會員卡之費用,不論係出於買賣關係或係出於無名契約,被告丙○ ○取得原告申辦會員卡之會員,顯係基於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而來,並非無法律上 之關係。至於原告提出錄音帶、譯文影本、VIP卡、KING卡及SPA卡影 本、簽帳單影本、名片影本、繳費單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年 度議字第七九0號處分書影本等證物,由錄音帶內容,僅足以認定原告曾多次前 往被告丙○○任職之美顏品味生活館要求返還前開款項,至於前開款項所依據之 原因事實,尚無從據以推論,自無從資為有利之證據,而會員卡、簽帳單、繳費 單、名片部份,僅能認定原告確有前往消費,申辦會員卡之事實,至於原告主張 之前揭事實,並無法資為具體說明之依據,況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查證結果尚無詐欺之犯罪嫌疑存在,原告在未能提出相 關佐證之前提下,單純指述被告丙○○詐欺要求申辦會員卡、代墊出場費等情, 自難採信為真實。綜上所述,依據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丙○○甲○○之行為 ,並未該當於不當得利之法律構成要件,原告之主張,於法無據,要難准許。三、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 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定 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丙○○甲○○應負連帶返還責任等情,原告並未能提出 具體說明被告丙○○甲○○應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憑空要求被告丙○○甲○○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負連帶返還責任,亦屬無據,要難准許。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甲○○連帶返還九十七萬 元之不當得利,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洵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B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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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