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建美露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有生
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偵字第205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建美露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有生( 另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41 號判決有期徒 刑5 月、緩刑3 年確定),明知自外國輸入菸酒,應檢附財 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得進口 ,竟基於輸入私酒之犯意,於民國97年9 月12日,未經財政 部許可,以被告名義,自印尼經基隆港輸入私酒40桶(合計 1360公斤),並委請不知情之聖佳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基 隆關稅局以報單號碼AW/97/4080/0147 號進口報單報運進口 ,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菸酒管理法第50條罪嫌云云。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建美露企業有限公司業已為解散登記,並經新北巿政 府於100 年8 月18日核准在案,有公司登記表影像檔資料查 詢清單1 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不存續,依據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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