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1年度,8號
KLDM,101,侵訴,8,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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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侵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萬和
選任辯護人 林銘龍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
字第四一七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萬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強制性交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載恐嚇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王萬和於民國一百年八月間,透過電話交友認識代號三四二 九—一00四二八號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如卷附真實年籍 對照表,下稱Α女),Α女遂於同月十二日晚間自臺中地區 至新北市貢寮區與王萬和見面,並居住於王萬和位於新北市 ○○區○○路二一四號二樓居所。詎王萬和於一百年八月十 七日至十八日間某時,因故與Α女發生爭執,竟基於恐嚇犯 意,先持美工刀架在Α女頸部,以此方式,以加害生命、身 體之事恐嚇Α女,使Α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復基 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Α女,使Α女受有右眼五乘四公分瘀 傷、眼角膜出血、右背部四乘四公分瘀傷之傷害。王萬和復 於同月二十二日晚間至翌日(二十三日)上午六時間某時, 因與Α女發生爭執,另起傷害犯意,徒手毆打Α女並抓Α女 之頭部撞擊牆壁,使Α女受有上嘴唇二乘一公分、右手腕二 乘二公分瘀傷、右膝八乘七公分瘀傷、左小腿五乘五公分瘀 傷等傷害。
二、案經Α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 第二項定有明文。查Α女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供述,屬被告 以外之人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接受訊問時已依法 具結,且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復於審判中到庭具結作證,已



予被告及辯護人詰問之機會,揆諸首開規定,其偵查中之證 言得為證據。
㈡本判決有罪部分所引用之下列其餘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 ,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予爭執,且迄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 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上開傷害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 坦承不諱(偵字第四一七一號卷第三至五、五七、五八、九 六至一百、二一六至二一八頁、偵聲字第七號卷第十至十二 頁、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審判筆 錄),且經被害人Α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偵 字卷第一二四至一二九頁、本院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審判 筆錄第二五、二六頁),而Α女因遭被告毆打,受有右眼五 乘四公分瘀傷、右背部四乘四公分瘀傷、上嘴唇二乘一公分 、右手腕二乘二公分瘀傷、右膝八乘七公分瘀傷、左小腿五 乘五公分瘀傷等傷害等情,復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 斷書在卷可憑。另參以被告於警詢中陳稱:「我承認我有對 被害人拳打腳踢二次,第一次是在八月十七日至十八日期間 (正確時間已忘記),我有打被害人的臉部,當時她的眼睛 有血絲,第二次打被害人是在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許,我 當時也是以拳打腳踢方式打被害人的頭部及臉部,然後有抓 被害人的頭部去撞牆…」等語(偵字第四一七一號卷第三頁 反面、第四頁),被告偵查中陳稱:「(你是否毆打被害人 ?)有,我打了她兩次,我跟她在一百年八月中旬與她離開 的那天吵架,我打她的臉跟身體,我用手打…」、「…是八 月中我跟她吵架,才打她的右眼與後背,她沒有喊救命…」 (偵卷第七十、七一頁)、「(是否在一百年八月十七日至 八月十八日毆打被害人臉部,造成她眼部有血絲?)是,她 的眼睛有血絲是我打的,我們在吵架,她來了都不做家事, 衣服都是我洗…」、「(是否在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 點以拳打腳踢之方式打被害人頭部、臉部,抓被害人頭部去 撞牆?)跟第一次一樣都是因為吵架,我打她的臉跟背部, …她的臉部淤青,背部我不清楚」、「(一百年八月二十四 日被害人背部以及四肢的瘀傷何來?)我跟她兩個人在吵架 ,我就打她,我在八月二十三日中午吵架,我有打她,她也 有打我,我打她巴掌、搥她的背,我不清楚她的四肢瘀傷何 來等語(偵卷第九七、九八頁)、「(為何被害人在一百年



八月間有時候會戴墨鏡出現在公眾場所?)因為我們兩人吵 架,我打她耳光,打到她臉瘀青,我就買眼鏡給她戴…」等 語(偵卷第二一七頁)。於本院陳稱:「(有無將告訴人之 頭撞擊牆壁?)對,當時在拉扯打架」等語(本院準備程序 筆錄第三頁)。Α女於本院證稱:「(十七、十八日被告是 毆打你的右眼及背部?)右眼、手肘、背部,其實大腿他們 沒有照到,雙腿都淤青,右眼眼角膜出血」、「(…可否認 定哪些傷是十七、十八日造成的?)我在基隆醫院驗傷,我 有問驗傷醫師說我頭有腫起來,他說拍照看不出來,沒辦法 寫,十七、十八日主要是頭部被打…」、「(十七、十八日 被打以後,你有無發現自己哪裡有瘀傷?)手肘、後背、及 雙腳大腿部有瘀傷、右眼眼角膜出血、眼角瘀傷,被告用拳 頭揍我的眼睛」等語(本院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審判筆錄 第三七、三八頁)。綜上被告陳述及Α女之證言,可知被告 於一百年八月十七、十八日間某時之傷害犯行,主要係毆打 被害人頭、臉部位及背部,造成被害人右眼瘀傷、眼角膜出 血(眼角膜出血之傷勢既經被告自承,且經Α女證述明確, 雖未經記載於驗傷診斷書,仍堪認定)及右背部四乘四公分 瘀傷等傷勢。至於Α女所稱手肘、大腿瘀青等傷勢,除Α女 片面指訴外,別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即難採認,附此指明 。再參以被告上開陳述,可知被告一百年八月二十二、二十 三日間某時之傷害犯行,主要係毆打被害人之身體,並抓被 害人頭部撞牆。是堪認Α女於上開驗傷診斷書所載其餘傷勢 即上嘴唇二乘一公分、右手腕二乘二公分瘀傷、右膝八乘七 公分瘀傷、左小腿五乘五公分瘀傷等傷害,應係被告同月二 十二、二十三日之傷害犯行所造成。此外,Α女於偵查中及 本院雖均稱:遭被告持棍棒毆打云云,惟此部分之犯罪事實 為被告所否認,且除Α女之片面指訴外,別無其他證據可資 佐證,尚屬無從證明,附此指明。
㈡被告雖否認上開恐嚇犯行,惟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持刀 架在Α女頸部之事實,業據Α女於偵查中及本院指訴在卷, 被告於警詢中亦陳稱:「(你是否有持美工刀架在被害人脖 子上,並威脅殺害被害人?)我有持美工刀架在被害人脖子 上,但是我是威脅她要整理家務保持家中整潔…」等語(偵 字卷第四頁反面),偵查中陳稱:「我是持小刀架在她脖子 上」等語(偵字卷第五七、五八頁)、「我拿小刀架在她脖 子上一次,時間是一百年八月中旬跟她吵架那次,在二一四 號的租屋處,我們吵架扭打,順手拿起刀子架在她的脖子上 ,我覺得她會害怕,我是要嚇她」(偵卷第七一頁)、「( 你持刀恐嚇被害人幾次?)一次,我們在吵架,旁邊有刀,



我就拿起刀,我覺得一般人看到我拿刀子會害怕…」等語( 偵卷第八三、八四頁)、「(你持刀恐嚇被害人之時地?) 應該是八月中,在我住的地方,但我覺得我不算恐嚇,扭打 時旁邊有刀子,我就拿起來,我也沒有傷害她,但我覺得一 般人看到刀子會害怕」等語(偵卷第九九頁)。堪認被告確 有事實欄所載持刀架在Α女頸部之事實。
㈢綜上,被告上開傷害、恐嚇行為,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
三、論罪科刑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被告上開恐嚇及二次傷害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 動手毆打並持刀恐嚇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所為 實屬不當,犯罪後坦承傷害犯行,惟對於恐嚇部分矢口否認 ,犯罪後態度難認良好,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危害、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 應執行之刑。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王萬和於一百年八月間經由電話交友認識Α女,於電話 中藉詞欲為Α女在新北市貢寮區介紹穩定工作及住處,Α女 遂於同年月十二日晚間,自臺中地區至新北市貢寮區與王萬 和第一次見面,王萬和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翌日(一百年八月十三日)凌晨, 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二一四號二樓之居所,趁Α女 熟睡之際,摀住A女之口,A女驚醒後,復強勢將A女壓制在 床,向Α女稱:我曾經打死過人、你叫到讓鄰居知道,我一 定讓你死,你不能逃,如果被抓到就打到你殘廢等語,致Α 女心生畏懼,而褪去A女之衣褲,不顧A女極力反抗,以陰 莖進入A女之陰道及口腔、以手指進入A女之陰道而為性交 之方式而為性交共三次。
⒉分別基於恐嚇及傷害之犯意,於同年八月十七日至十八日間 ,在其上開住所,持刀向Α女恫稱:「你如果敢逃出去讓別 人看到、報警,我不如現在就殺了你」等語以此加害他人生 命、身體、自由、名譽之事恐嚇Α女,致生危害於安全,使 Α女心生畏懼,不敢逃離或向外求援(此部分持刀之恐嚇行 為及毆打之傷害犯行,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如前)。 ⒊再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利用同年月十三日至二十二日晚間 之Α女不敢逃離或向外求援期間,因Α女而不敢反抗,違反



Α女之意願,以陰莖進入A女之陰道及口腔及以手指、牙刷 進入A女之陰道而為性交之方式,而為性交十餘次得逞。 ⒋另分別基於傷害及恐嚇之不法犯意,於同年月二十二日晚間 至翌(二十三)日上午六時,在上開居所,徒手毆打Α女之身 體,將Α女之頭部撞擊牆壁,向Α女恫稱:「你如果敢逃出 去讓別人看到,害我被關,兩人就在澳底同歸於盡」等語, 致Α女心生恐懼,並受有傷害(此部分傷害犯行業經本院論 罪科刑如前)。嗣Α女於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七時許,因 不堪王萬和之多次虐毆,而趁隙以紙條向王萬和上開居處附 近之「好運檳榔攤」老闆娘黃惠珍求援,由黃惠珍協助躲藏 在上開檳榔攤二樓套房內,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凌晨,黃惠珍 委託友人林國雄搭載Α女至瑞芳車站,經林國雄協助,Α女 遂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㈡案經Α女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王萬和就上開⒈、⒊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嫌,就上 開⒉、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之恐嚇、傷害罪嫌(其中上開⒉所載持刀之恐嚇行為及 ⒉、⒋所載二次傷害犯行,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如前,茲僅就 ⒈、⒊所載被訴強制性交部分及⒉、⒋所載被訴出言恐嚇之 部分論述如下)。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 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 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 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 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 被告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 、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 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告訴人之告訴,係 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 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同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



號著有判例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此部分罪嫌,係以Α女之指訴、證人陳振 西、黃惠珍之證言、新北市三重區明安婦產科診斷證明書、 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病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書、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等,為其依據。訊據被告堅決否 認犯行,辯稱:並未出言恐嚇Α女,雖有與Α女發生性行為 ,但均經Α女同意,Α女抵達貢寮當晚,還應Α女要求去便 利商店買保險套,並未對Α女強制性交等語。
四、經查:
㈠A女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分別陳述、證述略以: ⒈A女警詢陳稱:「王萬和對我性侵二十七次。我們從一百年 八月一日透過電話交友認識,八月十二日王萬和自稱他是在 核四當監工,他以要幫我介紹工作為藉口要我到澳底找他, 我於八月十二日北上至澳底王萬和,可是他一直沒有帶我 進去核四找工作,從我跟他見面之後,我要去哪裡他就開始 跟著,不讓我單獨行動,限制我的自由,當天(八月十二日 )晚上二十二時許王萬和說:沒有另外安排住的地方,去他 住的地方不過他保證一個睡床上一個睡地上,不過一進去房 間房間有兩個鎖他就急著上鎖,我先去洗澡,洗澡完後我就 準備睡覺剛開始他有照約定睡地上,可是我還沒有睡熟就感 覺他跑上床上來睡,他從背後強制抱著我說:『我們通電話 已經十幾天,也有一點熟了,你也有生理需求,難道你都不 想?』我試著用力掙扎推開他,他用霸王硬上弓的態度,又 用右手拳頭揍我的右眼及整個後背逼我就範,他強行將他的 生殖器放進我的生殖器裡面,我試著喊救命,他越是生氣就 掌摑我,並威脅說他以前生氣曾經打死人過,叫我不要太白 目,當天晚上他就對我強制性交三次。王萬和從八月十三日 早上就威脅我,我去哪他要載我去,怕我去報警,八月十三 日晚上七時許我要去便利商店買東西,想要找機會自己坐火 車回台中,但他限制我的行動,一直到八月二十二日我都沒 有辦法單獨行動,這幾天當中他是監工,進去工作現場也都 短短幾小時也都威脅我要陪他去,工作完回家後他如果性慾 來了就強迫我脫衣服跟他性交,而且他性交的癖好很奇怪, 他有拿牙刷插進我下體,共三次分別是八月十四日十六日十 七日詳細時間我忘記了,他也強迫我,要跟他肛交,我喊很 痛他也不停,共八次,詳細時間我不清楚,這十幾天當中不 管白天還是晚上只要他有性慾他就把我帶進他所承租的套房 強迫我跟他性交,我跟他出去吃飯也試著想開溜,我們就吃 完飯我就找藉口要一個人去澳底找他朋友,他也是堅持他一 定要跟去,十幾天當中他都限制我的自由,不讓我獨自行動



,甚至沒收我的手機不讓我打電話,八月二十二日晚上王萬 和因我跟他同事多聊天他就打我,八月二十三日凌晨五點他 睡著我試著要跑出來,王萬和聽到關門聲他就醒來,拉著我 的頭髮去撞牆好幾次,王萬和問我說:『我要跑到哪裡?』 我試著跟他說我要去買早餐買上回來,他突然暴怒一邊用腳 踹我的身體,還拿木棍用力打我的頭,威脅我說:『如果我 逃就要逃到他抓不到,他曾經殺過人他也不在乎在殺一個人 』,累了他就叫我跟躺在床上並用大腿壓著我,一整天都不 準我出去,講到不高興他就打我,我求他不要打我,他還是 一直痛毆我,並且不讓我吃東西,到下午五時許他下樓要去 跟工地朋友談工作進度,帶我去附近檳榔攤,並叫飯給我吃 ,我趁他跟他同事聊天的時候我假借去上廁所在廁所內寫紙 條跟老闆娘求救,二十三日十七時三十分老闆娘叫我到檳榔 攤樓上的房間內躲起來,二十三日晚上王萬和到檳榔攤找我 過我好幾次,檳榔攤老闆都推託不知情,到半夜二點三十分 檳榔攤老闆娘拜託他表弟先載我到瑞芳火車站,並來瑞芳分 局報案,這期間(八月十二日至二十三日)王萬和總共對我 性侵二十七次,並限制我的自由」、「(王萬和對妳為性交 時,妳是如何表達妳的意願?)我都有推他,他威脅我不配 合就要開始打我,他就霸王硬上弓跟他性交」、「我有曾經 試著尖叫並推開他,他一直賞我巴掌,威脅我不能叫到讓鄰 居聽到」等語(偵字卷第六至九頁)。
⒉A女偵查中證稱:「我之前在電話交友中心上班,我是話務 員,我負責打電話給客人,再讓客人打電話回來,賺取通話 費,都打給男客人,我做了半個月,我在一百年八月四日或 五日第一次跟被告用公司電話聊天,他在電話中透露想要交 朋友,他在核四當監工,他叫我不要再做這個工作,他要帶 我去貢寮核四做工程助理,叫我自己坐火車去貢寮找他,他 沒有在電話中透露他有前科,他說可以讓我工作穩定,他說 要另外找住的地方給我,可以跟女工住在一起,他在電話中 說希望跟我變成男女朋友,但我是以工作為前提去找他,我 完全沒有同意,我是為了工作才去貢寮見被告,被告在一百 年八月十一日晚上第一次跟我見面,他在福隆車站接我」、 「他當天帶我去跟他朋友一起去唱歌,也有喝酒,沒有問我 的意見就直接載我去他的租屋處,我說這樣不好,這樣我不 敢睡,因為是第一次見面,他才坦白沒有所謂的女工宿舍, 他說他要睡地上,我睡床上,叫我安心,當天晚上他趁我熟 睡的時候,就先用手指摳我的陰部,我用手要撥開,我試著 尖叫,但他摀住我的嘴,我說不要這樣,我們不熟,我請他 不要傷害我,他兩腳壓住我的雙腳,把我壓在床上,他先用



手指性侵我,再脫掉我的衣服,他說『妳很久沒有碰男人了 ,一定也會想要,都是成年人,沒有什麼好害怕』,我一直 要阻擋,他說『妳不要白目喔,我以前有打死過人,妳叫到 讓鄰居知道,我一定會讓你死』(台語),我很害怕,就不 敢反抗,我知道他當天有點醉,他的陰莖有進入我的陰道, 也有進入我的嘴巴,強迫我幫他口交,第一天晚上我們發生 性行為兩次」、(為何不立即離開該處或向他人求救?)因 為他很用力打我巴掌,性侵前又說他曾經打死過人,叫我不 能逃,如果當場被他逮到,一定打到我殘廢,沒辦法逃,後 來他就控制我的行動,他如果去上班,就載我一起去,他去 哪裡我都要跟著,私下剩我跟他的時候,他就會打我、恐嚇 我,他說如果我逃得掉就算了,如果逃不掉就會被打死,在 貢寮的檳榔攤老闆娘也有看到我臉上的傷痕,我左手臂淤青 」、「(妳跟被告同住在貢寮的時間,發生幾次性關係?) 我在十一號到貢寮,二十三日晚間逃離,被告有時候下午也 會性侵我,晚上也有,我無法確定次數,有時候一天數次, 有時候整天都沒有」、「(被告與你發生性關係時,是否都 違反妳的意願?)每次都違反我的意願,我是因為他威脅我 ,我才沒有離開,他說他走到哪裡,我都要跟到哪裡,我在 貢寮的時候有跟檳榔攤老闆娘說過話,也有跟一個澳底的警 察阿西說話,我有跟她們說我被被告打,還有強制性交,但 被告強迫我要假裝成男女朋友,所以他們一開始不相信我講 的話,被告限制我不能跟男人聊天」、「(妳於八月中遭被 告毆打,是否曾去驗傷?)有個警察帶我去看醫生,帶我去 三重明安婦產科,我跟他說我陰部很痛,有血尿,警察發現 我戴墨鏡,我告訴他我被打」、「(被告如何毆打妳?)他 用鋁棒打我,被告的想法是想把我當女友,但我只是想要去 工作,我們的想法有出入,八月中我被打眼睛,四肢也有瘀 傷,時間是八月十七日、十八日,在他的租屋處,他用鋁棒 敲我的頭,我沒有去驗傷,我想要開門出去,又被抓回去… ,當天我整個晚上都被打,第二天我才戴墨鏡,被阿西看到 ,檳榔攤老闆娘也有看到,我是跟核四的工人講話才被打, 他在當天晚上也拿美工刀抵著我的脖子,他說我已經有明顯 外傷,我如果敢逃出去讓別人看到、報警,我不如現在就殺 了妳,我也因此有被輕微劃傷,我哭著說我們都有父母,叫 他不要做傻事,他一直重複『我把妳當女友,你跟別人講話 ,我很沒面子』,他就一直打我,我很害怕,我當天被打到 敢睡覺」、「…我在貢寮的時候都不能打電話,因為我未繳 費,我沒有機會跟家人聯絡求救,連上廁所都被跟著」、「 (如何離開貢寮?)二十二日晚上警察帶我去看醫生,在檳



榔攤有跟老闆娘的先生與警察閒聊,被告又吃醋,回去又把 我鎖起來,開始用腳踹我、用拳頭打我,打到他累了才睡覺 ,二十三日凌晨五點多,我開門時驚醒他,他又抓我的頭髮 ,說如果我逃出去被別人看到,害他被關,兩個人就在澳底 同歸於盡,又抓我的頭髮去撞牆,已經打到我全身是傷,他 打我到六點多,叫我跟他一起睡,二十三日他有派工人去核 四工作,下午五點多有工人回來,他叫我戴墨鏡與口罩,一 起下去檳榔攤要叫外賣來吃,我趁被告跟工人在聊天的時候 ,趕快去檳榔攤的廁所寫紙條給老闆娘,說我被打了好幾次 ,請救救我,不然我可能會被他拿美工刀殺死,老闆娘叫我 躲到隔壁店家的廁所,叫他們不要說出去,隔壁的店家開後 門,我再從後門逃到檳榔攤租給別人的二樓,我躲在老闆娘 兒子朋友的房間內,檳榔攤老闆娘的親戚在清晨載我去瑞芳 車站坐車,他的親戚叫我一定要去備案,就載我去瑞芳分局 備案」、「(被告如何違反你的意願與妳發生性關係?)他 都先打我巴掌,他說我已經到福隆了,也有拿錢給我,我如 果敢告訴別人我的傷是他打的,他一定會對我不利,也常常 拿美工刀在我面前揮,說要讓我死很簡單,有時候他會揮著 刀跟我說我如果不跟他性交就試試看,我因為很害怕就跟他 性交,他也有用牙刷的柄侵入我的陰道,他說要愛撫,但插 得很深讓我受傷,也會用手指用力摳我的陰部用手指插得太 深讓我很痛」等語(偵字卷第一二四至一二九頁)。 ⒊A女於本院證稱:我是透過電話交友認識王萬和王萬和說 要介紹我去澳底核四廠去當廠商助理,所以我才上來,我是 因為工作來找他,並不是如被告所說的,我是他女朋友,他 叫我去找他。我們好像是八月十日聯絡上,八月十一日到貢 寮。「(上來貢寮之後你住哪裡?)因為王萬和說有工作, 是一些廠區的女工住在一起,可是當晚他要把我載回去他租 的地方,我很抗拒,因為我跟他又不熟,我來找他主要是因 為工作,可是他威脅我去,他說他以前曾經打死過人,叫我 要聽話,上道一點,不然他一樣會打死我,自己再自殺,之 後他就騎機車硬把我載回去他的租屋處」、「(當晚回去的 時候有無發生什麼事?)因為當天晚上他有先載我去卡拉O K唱歌,唱到很晚,幾點我忘記了,他說其實沒有別的住的 地方,要載我回他住的那裡,本來他是說我睡上面,他睡下 面,叫我不要怕」、「因為我們在電話聯絡那幾天,之前我 都不認識他,他表達得很有誠意,我以為他不是一個很可惡 的人,可是當天晚上他趁我睡覺就性侵我」、「(可否描述 被告如何性侵你?)我進去他房間時就表明我是因為在台中 找工作不順,我來這邊主要是要謝謝他介紹工作,那天晚上



我進去之後,那個木門有兩道鎖,他就開始鎖門,我就覺得 怪怪的,他去火車站接我的時候就有恐嚇我,說其實沒有別 的住的地方,等一下去唱歌要配合一點,他會介紹說我是台 中上來的女朋友,叫我配合一點,可是我本來不覺得他會這 麼兇殘,他進去之後就開始鎖門,他也有跟我聊一下天,他 表明要跟我發生關係,我說我來這邊純粹是要工作,你放我 出去,我今天晚上自己坐計程車回去,也不要在這邊,可是 他鎖起來就說『你今天能出去,我就輸給你,你如果不乖乖 配合,我有一支伸縮的棍子,我用那支棍子把你打死(台語 )』,他脫我衣服,我在這樣的恐嚇之下就不敢抗拒」、「 (你第一個晚上被性侵幾次?)晚上一次、清晨又一次」、 「他威脅我之後就開始脫我的衣服,用手指,他沒有很輕, 就是很急的樣子,用手指插得太深入,導致後來我要去三重 看婦產科,可能是用手指,指甲刮傷,有發炎,造成我血尿 。他用手指插入之後,之後有用他的生殖器性侵我」、「十 七日晚上我們吃完飯在檳榔攤坐,有一個我跟他完全不認識 的工人在唱卡拉OK,我坐在桌子旁邊聽,被告王萬和去跟 黃惠珍講話,因為卡拉OK的聲音很大聲,被告王萬和說有 在跳舞,叫我過去坐在他們旁邊,可能叫了一、二次,後來 被告王萬和很生氣,走到我桌子旁邊,說我叫你,你怎麼都 沒有聽到,你為什麼那麼注意那個男的在唱歌,就在吃醋, 我說人家唱歌我在欣賞,那天回去我就遇到很恐怖的事情, 他說他要去別的朋友那裡坐,但不要載我去,等一下他會馬 上回來,如果看不到我,我就死定了,叫我不要跑,上去租 屋處等他」、「(被告有無拿美工刀跟你說『你如果敢逃出 去讓別人看到或報警,就要殺了你』等語?)我從檳榔攤回 去之後,他確實有講這個話」、「講完之後,筆筒那裡也有 美工刀,有一根他自己買的鋁棒,他都會拿來威脅我說他已 經性侵我及打過我,我如果敢在他面前逃出去,他一定會把 我打死」、「八月十七日晚上回去有打我…」、「…那次被 打的很慘,用腳踹還有用拳頭痛毆我,他有一根木棍,打我 的頭頂打了三、四次,他意思是說我沒有馬上過去,這樣他 吃醋」、「(你上來第一天,被告就把你霸王硬上弓了,是 否如此?)是」、「(扣掉第一天之後,十三日至你報警離 開當中又發生何事?)也是持續性侵我」、「有時候一天二 次,可是總次數我忘記了」、「(你於警詢時提到總共是二 十七次,是否如此?)是」、「(為何你可以這麼清楚是二 十七次?)因為他是監工,都去核四裡晃一下就出來,白天 他如果回到租屋處就開始鎖門,有時候白天會性侵我一、二 次,晚上再一次,所以到我二十二日逃出來的時候,我初步



算是這樣」、「(二十二日晚上至二十三日早上六時許發生 何事?)因為二十二日晚上我們去三重唱卡拉OK,回來後 有幫檳榔攤老闆娘剪檳榔,被告王萬和自己坐在另外一個桌 子,警察也有來檳榔攤找老闆娘聊天,王萬和自己坐一桌, 我與黃惠珍坐在櫃檯看電視,等於說警察有跟黃惠珍聊天, 我專心看我的電視,我都沒有跟警察聊天,可是被告王萬和 也是吃醋,叫我馬上過去坐他旁邊,我說這個八點檔這麼好 看,我在這邊看電視,我不覺得怎樣,那天他帶我回去的時 候,就是已經走出檳榔攤,他就說『你等一下回去,你就給 我試看看,我會讓你死得很慘』」、「(被告有無說『你如 果敢逃出去讓別人看到,害我被關,我們兩個就在澳底同歸 於盡』等語?)有,就是二十二日晚上離開檳榔攤之後,回 到住的地方時說的」、「(回到住的地方之後,除了對你講 上開話語外,還有對你做了什麼嗎?)他先鎖門,然後拿鋁 棍出來,說我叫你坐我旁邊,你不過來坐,鋁棍有先放在旁 邊,然後開始用腳踹我,用拳頭揍我,到後來就拿那根棍子 開始打我的頭,說你給我白目一點,我如果不高興,我就要 鎖起來打你,你如果有辦法你就逃出去,不要在我面前逃, 我如果抓得到你,一定要讓你死」等語(本院一百零一年六 月十八日審判筆錄第二一至二七頁)。
⒋綜上A女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陳述,公訴人認被告涉犯 強制性交及以言語恐嚇A女等情,固非全然無據。 ㈡惟查:
⒈被告堅決否認出言恐嚇A女。參以A女於本院證稱:八月十 一日晚間被告去(福隆)火車站接我的時候就有恐嚇我,說 其實沒有別的住的地方,等一下去唱歌要配合一點,他會介 紹說我是台中上來的女朋友,叫我配合一點、當天晚上他有 先載我去卡拉OK唱歌,唱到很晚,幾點我忘記了,他說其 實沒有別的住的地方,要載我回他住的那裡、是當晚他要把 我載回去他租的地方,我很抗拒,因為我跟他又不熟,我來 找他主要是因為工作,可是他威脅我去,他說他以前曾經打 死過人,叫我要聽話,上道一點,不然他一樣會打死我,自 己再自殺,之後他就騎機車硬把我載回去他的租屋處等語。 惟A女於偵查中證稱:一百年八月十一日晚上第一次跟我見 面,他在福隆車站接我、他當天帶我去跟他朋友一起去唱歌 ,也有喝酒,沒有問我的意見就直接載我去他的租屋處,我 說這樣不好,這樣我不敢睡,因為是第一次見面,他才坦白 沒有所謂的女工宿舍等語。依A女於本院證述內容,被告在 火車站接A女時即告知A女「沒有別的住處」並以言語恐嚇 A女,要求A女配合充當其女友,且配合至其居處同住,而



以機車將A女硬載回住處。惟A女於偵查中卻證稱:被告沒 有問其意見就把其載回住處,至住處才坦承沒有所謂女工宿 舍等語,前後已有矛盾。況A女於本院又證稱:「(你剛才 講到被告恐嚇你的那些話是在火車站那裡講的,還是回到家 裡面之後才講的?)是唱完歌之後要離開時,他說沒有另外 給我找住的地方,晚上要回去他租屋的地方」、「(你的意 思是說從火車站到唱歌結束為止,你都是自願的?)當時我 是當成他是一個朋友,找我去那邊要介紹工作,所以我沒有 感到恐懼」、他講這些話時是在(卡拉OK)店門口等語( 本院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審判筆錄第二七頁),與A女前 開證稱:被告在火車站即出言恐嚇,說其實沒有別的住的地 方,等一下去唱歌要配合一點,他會介紹說我是台中上來的 女朋友,叫我配合一點等語,前後亦非相符。且被告倘與A 女在火車站初次見面時,即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A女,又以 機車搭載A女先前往卡拉OK與朋友聚餐飲酒,嗣又以機車 搭載A女回被告住處,則在此期間,A女身處火車站、卡拉 OK等公共場所,又與被告之朋友共處,且搭乘機車之過程 亦非身處密閉車室空間,A女又未遭被告以綑綁或其他方式 拘束行動自由,A女實有逃脫、求救之機會;縱如A女嗣於 本院改稱:被告係在唱完歌後要離開時,在卡拉OK店門口 出言恐嚇云云,衡之A女與被告當時在OK店門口亦屬開放 之公共空間,A女嗣又係搭乘被告之機車至被告住處,搭乘 機車之過程亦非身處密閉車室空間,且A女又未遭被告以綑 綁或其他方式拘束行動自由,均如前述,A女竟未呼救、求 助或試圖逃脫,而跟隨至被告住處,綜上情節,A女稱係因 遭被告言詞恐嚇而隨被告至其住處云云,已有可疑。 ⒉次查,A女與被告見面當晚抵達被告住處後之情形,據A女 於警詢中陳稱:至被告住處當晚,一進房間被告就急著上鎖 ,我先去洗澡,洗澡完後我就準備睡覺剛開始他有照約定睡 地上,可是我還沒有睡熟就感覺他跑上床上來睡,他從背後 強制抱著我說:「我們通電話已經十幾天,也有一點熟了, 你也有生理需求,難道你都不想?」,我試著用力掙扎推開 他,他用霸王硬上弓的態度,又用右手拳頭揍我的右眼及整 個後背逼我就範,他強行將他的生殖器放進我的生殖器裡面 ,我試著喊救命,他越是生氣就掌摑我,並威脅說他以前生 氣曾經打死人過,叫我不要太白目,當天晚上他就對我強制 性交三次等語如前。A女嗣於偵查中證稱:他說他要睡地上 ,我睡床上,叫我安心,當天晚上他趁我熟睡的時候,就先 用手指摳我的陰部,我用手要撥開,我試著尖叫,但他摀住 我的嘴,我說不要這樣,我們不熟,我請他不要傷害我,他



兩腳壓住我的雙腳,把我壓在床上,他先用手指性侵我,再 脫掉我的衣服,他說「妳很久沒有碰男人了,一定也會想要 ,都是成年人,沒有什麼好害怕」,我一直要阻擋,他說「 妳不要白目喔,我以前有打死過人,妳叫到讓鄰居知道,我 一定會讓你死」(台語),我很害怕,就不敢反抗…他的陰 莖有進入我的陰道,也有進入我的嘴巴,強迫我幫他口交, 第一天晚上我們發生性行為兩次等語如前述。A女復於本院 證稱:那天晚上我進去之後,那個木門有兩道鎖,他就開始 鎖門,我就覺得怪怪的,他去火車站接我的時候就有恐嚇我 …他進去之後就開始鎖門,他也有跟我聊一下天,他表明要 跟我發生關係,我說我來這邊純粹是要工作,你放我出去, 我今天晚上自己坐計程車回去,也不要在這邊,可是他鎖起 來就說「你今天能出去,我就輸給你,你如果不乖乖配合, 我有一支伸縮的棍子,我用那支棍子把你打死(台語)」, 他脫我衣服,我在這樣的恐嚇之下就不敢抗拒、「(你第一 個晚上被性侵幾次?)晚上一次、清晨又一次」、他威脅我 之後就開始脫我的衣服,用手指,他沒有很輕,就是很急的 樣子,用手指插得太深入…他用手指插入之後,之後有用他 的生殖器性侵我。「(你進去之後,最讓你感到害怕的行為 是什麼?)他開始拿一根鋁棒,說他以前殺死過人,今天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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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