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1年度,137號
KLDM,101,交聲,137,201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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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137號
異 議 人 王信真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
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 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 法院聲明異議,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送達,於應 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 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 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 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 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 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 保存三個月」,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 議之期間,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 間及聲請回復原狀;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且無從補正,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 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原處分機關分別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所為之基監字第裁0 00000000000號裁決書及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 日所為之基監字第裁000000000000號裁決書, 均經原處分機關交郵政機關分別於一百年六月十日、一百零 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即戶籍地)基隆市○ ○區○○路地址為送達,惟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 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 已將該文書寄存於基隆安瀾橋郵局(基隆十五支局),並作



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一份 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處所以為送達,有原處分 機關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憑,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 、二項之規定,已分別於一百年六月十日、一百零一年三月 二十七日發生送達效力,則異議人應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 二十日內聲明異議。然異議人遲至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始 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已逾越上開法定異議期間,揆諸首開 規定,其異議自不合法律程式,且無從補正,本件異議於法 未合。
㈡異議意旨雖以:因為受處分人很少有掛號信,所以懷疑是詐 騙集團,並因郵局的掛號信招領單上從來不寫明其來信單位 為何,加上受處分人很忙,不想打電話去詢問郵局掛號信之 管理窗口,如果我知道這掛號信是關係到我的車,因為車子 是我吃飯的工具,我怎會不去領取,並遵照該站之指示辦理 。因詐騙集團難以根絕,害我及原處分機關產生誤會。本案 只要承辦人員打電話或寄信通知我,事情就很快解決了等語 。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 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 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 得聲請回復原狀」,惟不守期限為訴訟行為之原因,必限於 不能歸責於當事人者,始得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回復原狀, 依法本以當事人非因過失不能遵守期限者為限,所謂非因過 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最高法院十八 年抗字第一四八號、二一年抗字第一六九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裁決書既經合法寄存送達於受處分人,業經認定如 前,而受處分人所述懷疑是詐騙集團、因很忙而不想打電話 去郵局詢問等情,即受處分人因自己主觀上之疑慮及忙碌等 因素而不想前往領取裁決書,因而延誤異議期間,難認非因 受處分人之過失所致,是亦與回復原狀之要件不符,附此指 明。
㈢綜上,本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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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