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簡坤鉄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簡啟翰視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簡銘興 簡武義 簡坤明 簡坤福 簡芳德 簡武凱 簡武經 洪吉雄 洪坤貴 簡景春住 台中市○. 簡銘佑 簡婷凰 簡婷慧 詹簡碧華 簡茗惠 簡宛蓁 簡甫田 簡甫建 簡乙翊 簡韻容 簡宏霖 鍾佳妤 簡文山 莊簡朔嬌 簡文涼 簡文清 簡文星 簡杏容 簡文專 簡文富 簡旭 蔡秋紅 簡君因 簡銘伸 簡懷 蔡文俊 蔡昆維 蔡幸純 蔡昆盛 蔡培東 蔡銘桐 蔡銘超 蔡秋珠 劉富財 劉素燕 陳簡秀霞 林簡尉 簡麗卿 簡嘉成 簡李淑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簡欽春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複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受告知人 許賀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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