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朝根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清賜
陳沼龍
陳秋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 7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