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黃雪玉
被 告 王順吉
王老獅
王本位
王志成
王金練
王俊森
羅坤成
羅俊平
王玉生
羅鄭銀盆
王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玖仟叁佰元(即
土地面積3,92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平方公尺應
有部分1/4),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