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玉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月
訴訟代理人 劉勝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禮豐、鑫瑞豐汽車商行即何春美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2萬5191元【計算式:車輛價值70萬元+
貨物損失39萬3305元+拖吊費用6萬元+車輛維修費16萬5370元
+自101年5月28日事故發生時至起訴日同年7月31日止之營業損
失:每月9萬7000元×2個月又4天=152萬5191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1萬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