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侯淦淙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志忠、侯清木、侯智文、陳侯寶玉、侯天泰、
侯陽隊、侯淑娟、曹侯淑姬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302 地號土地由兩造
共有,原告應有部分6 分之1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捌拾壹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土地面積5425.76 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900 元×持分1/6 =813,864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