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蘇振輝
郭育如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振瑞
聲 請 人 孫文慧
孫文霞
孫文慶
吳孫文環
孫文德
兼 上八 人
送達代收人 蘇郁淩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蘇振輝、蘇郁淩、郭育如、孫文慧、孫文霞、孫文慶、吳孫文環、孫文德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郭振瑞部分)應予駁回。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 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 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 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 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孫文姬之合法繼承人, 因被繼承人孫文姬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 拋棄繼承權,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孫文姬(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嘉義市○區○○里○鄰○○路162 巷14弄10號)民國101年7月30日死亡,聲請人蘇振輝、蘇郁 淩、郭育如、孫文慧、孫文霞、孫文慶、吳孫文環、孫文德
為被繼承人孫文姬之子女、孫女、胞兄弟姊妹,為法定繼承 人乙節,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 可稽,聲請人蘇振輝、蘇郁淩、郭育如、孫文慧、孫文霞、 孫文慶、吳孫文環、孫文德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郭振瑞為被繼承人孫文姬之長女即聲請人蘇郁淩之配 偶,依法非屬被繼承人孫文姬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附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郭振瑞既無繼承 權,其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瑜